法律援肋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书范文)
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昨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公民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